索引号: 640000018/2018-94172

发文字号: 宁农(医)发〔2018〕16号

责任部门: 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18-94172 发文字号: 宁农(医)发〔2018〕16号
责任部门: 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站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全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推行综合监管和智能化监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成员单位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公安等主管部门组成(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与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及竣工验收;

通报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研判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通报畜禽定点屠宰违法行为及案件移交办理情况;

联合开展畜禽定点屠宰行业执法检查和工作督导;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会议原则上由自治区农牧厅召集,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

 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会议召集部门应当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协调,并及时向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综合监督管理和智能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互联互通、统筹共享的数据平台,为各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的作用。

第九条  各市(县、区)应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全体成员单位审签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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