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1-00164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种植业管理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1-00164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种植业管理处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倡议书

农药经营单位、新型经营主体,广大农户:

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在田边、路边、沟渠,既污染环境,又影响美观,对土壤、水源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有效净化农田环境,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以下倡议:

1.农药生产者要自觉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所有农药生产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积极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无条件回收保存,进行无害化处理。

2.农药经营者要自觉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自觉引导农户将农药包装物交回,并无条件回收保存。

3.农药使用者要自觉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农户等农药使用者在农药使用完后,将农药包装物清洗3次,妥善回收保管,交回农药经营单位。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倡议所有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承担起保护农田、保护水源、保护环境、保护家园的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蓝天、碧水、净土,用实际行动维护我们的美丽乡村、建设美丽新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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