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4-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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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24-00396 | 发文字号: | |
责任部门: | 生成日期: | 2024年03月29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切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宁夏渔业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黄河宁夏段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我厅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一)禁渔时间:4月1日-7月31日。
(二)禁渔范围:
1.黄河宁夏段397公里河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
2.沙湖自然保护区、西吉震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清水河原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止捕捞类型
(一)黄河宁夏段397公里河段及入河沟、渠口,禁渔期间禁止除“一人一杆一钩”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储藏、销售在黄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沙湖自然保护区、西吉震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清水河原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间禁止在核心区内开展一切捕捞作业类型。
三、其他要求
(一)禁渔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执法任务的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禁渔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依法查处、取缔禁渔期各类捕捞作业,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储藏贩运和销售在黄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禁渔工作,确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原因,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区域、限额捕捞。因增殖渔业资源起捕需在以上保护区起捕的,需就起捕水域、时间、规模及鱼类品种、规格提前做好起捕计划,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备。
(三)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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