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8-91907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农牧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年10月22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18-91907 | 发文字号: | |
责任部门: | 农牧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 生成日期: | 2018年10月22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06号)要求,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答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辩程序
现场答辩分个人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步骤,用时8分钟。
1.个人陈述。陈述近年来主要从事的专业工作,主持或参加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项目的能力和经历;进行生产、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培训项目的能力和经历,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理论和技术,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等。个人陈述用时不超过4 分钟。
2.专家询问。专家针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陈述,结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在当地实际发展状况,提3到5个问题,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综合能力和操作能力。专家提问用时4分钟。
二、答辩时间及地点
答辩时间:2018年10月26日
答辩地点:农牧厅3楼电视电话会议室和二楼209培训室。
联 系 人:童 娟 梁 超
联系电话:0951-5169812
宁夏农牧厅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
三、答辩范围及专业安排顺序
答辩人员范围:银川市、固原市市直单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自治区区直有关单位和农牧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答辩与评审同时进行,具体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上午: 8:30—12:30 农艺、林业、畜牧、农机
下午:13:00--18:00 兽医、水产、农经、农业、园林、园艺
四、相关要求
1.各地农牧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参加答辩的时间和要求告知答辩人员。
2.答辩通过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答辩成绩作为专家评审依据之一。答辩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答辩,对已出差人员或长期在外省挂职学习人员,需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另行安排答辩。
3.请参加答辩的人员务必按时间要求提前半小时到达答辩地点。
自治区农牧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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