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2-00327

发文字号: 宁农(人)发〔2022〕11号

责任部门: 人事与老干部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2-00327 发文字号: 宁农(人)发〔2022〕11号
责任部门: 人事与老干部处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区直有关部门,厅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2022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2号)执行。请申报人员认真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一)个人申报。
    1.个人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2.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继续教育学时以及全国农业科技知识更新远程教育平台培训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无需提供纸质证件;如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学时二维码证明)、全国农业科技知识更新远程教育平台培训证明、获奖证书取得时间均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聘任文件、任职期内或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逐级审核。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等受理部门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5.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6.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7.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在受理材料过程中,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在学信网、学位网上可以查询认证的,只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如在网上查询不到,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和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审核盖章后,将学历证书原件直接退回本人,只留存盖章和签字的复印件,不保留学历原件。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7月15日至7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查备案。五个地级市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要在召开评审会前15天,将审核情况、评审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召开评审会。会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留存评审会议记录、评委名单、表决票汇总表等。
    报备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含申报情况、资格审核情况、评审会时间等情况)、申报人员花名册、职称评审一览表、突出贡献及引进高层次人员情况说明、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论文查重结果一览表等。

  二、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一)推进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与全区职称评审同步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县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合理推荐基层一线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定向职称。
  (二)全面推进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健全以高素质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在石嘴山市试点开展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评审工作。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导向,合理设置符合本地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农业系列评审计划同步开展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组织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骨干人员,可参评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
  (三)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支持工程、农业、葡萄酒行业等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规定以上领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不将学历、论文、外语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自治区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四)推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一是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即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二是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三是对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6)并按要求进行推荐,统计表要全面填写所有申报人员信息,如发现统计表错报、漏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推荐人数,对不符合推荐数量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核,各级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对不符合推荐数量要求的申报,一律不得受理。
  (五)推行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不受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限制。继续加大论文网络核查、数据检索和查重力度,在知网等网站检索不到的论文、盲评为C等次的业绩成果,不得提交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申报高级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均不得通过农业系列职称评审。
  (六)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申报农业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已往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成绩可作为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其中职称外语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
  (七)继续实行“凡晋必下”制度。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76号)有关要求,今年继续实行“凡晋必下”制度,在自治区区属农业事业单位和地级市市属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职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要有在县级及以下对口专业岗位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取得中级职称后,要有在县级及以下对口专业岗位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填写区属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晋必下”基层服务情况表和地级市市属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晋必下”基层服务情况表。
  (八)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农业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充分考虑基层农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以注重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注重行业和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创造性和成果性,重点考评其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和实际贡献。对自治区区属农业事业单位和市属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不仅要注重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还要看其学术水平、科技成果和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
  (九)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重大创新能力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原始创新和再创新能力的评价,对长期在一线工作和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专业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取得发明专利、研发出新品种和新技术等创新成果并实现经济效益的,主导国内外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佐证其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突出能力和业绩成果的书面材料,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参加评审。

  三、落实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一)认真做好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全面掌握评价标准、纪律要求等有关职称政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异地交流评审制度,各地级市在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中,本地、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各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地级市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 系 人:樊高峰  李  磊
    联系电话:0951-5169812  5169935  
    电子邮箱:nmtrsc710@163.com

    附件:1.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条件说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
          4.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
          5.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6.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汇总表  
          7.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
          8.区属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晋必下”基层服务情况登记表
          9.地级市市属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晋必下”基层服务情况登记表
          10.继续教育考核表
          11.公  示(样例)

(附件请点击左下链接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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