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2-00576

发文字号: 宁农(质)发〔2022〕12号

责任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2-00576 发文字号: 宁农(质)发〔2022〕12号
责任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局、办),厅属事业单位:

深入推动我区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 号)要求,厅制定了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以下称“四大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以下称农产品“三品一标”)是供给适配需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农安治理能力的创新举措。特别是进入新发展阶段,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内涵外延进一步拓展。守底线方面将达标合格上市要求,从自愿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拓展到所有农产品;“拉高线方面将优质农产品范围从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拓展到其他具有高品质特性的农产品。两个“拓展”将更好支撑守底线”“拉高线一起抓、保安全提品质同步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农产品“三品一标”新内涵新定位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广泛共识,以实施四大行动为抓手,以质好价优为目标,充分发挥农产品“三品一标”在产品端的带动作用,坚持产管并举,强化产销联动,促进提质增效,让农产品既要产得出、产得优,也要卖得出、卖得好,将农产品“三品一标”打造成品质、口碑好、安全有保证的农业“金字招牌”。

二、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成立农产品“三品一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规划财务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交流处、科技教育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和统筹推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抓好“四大行动”任务落实。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自治级任务牵头单位的衔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着力构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科研推广单位积极配合,各类实施主体主动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上下联动、多方协作,推动“四大行动”有序展开、高效推进

三、强化保障支撑,提高质量效益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有关涉农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四大行动重点任务的支持倾斜,将四大行动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等项目和农业品牌推选等统筹实施。要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专家指导组,依托优势单位搭建相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标准制修订等技术平台,加快相关技术、标准、装备的研制,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及时总结四大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技术培训、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等活动,加强辐射带动扩大行动范围,不断提升行动实施成效。

四、完善制度规定,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以实施四大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快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制度,突出全程质量控制和特征品质,发展以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重点的优质农产品。积极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与网格化管理、风险监测、质量追溯、信用监管和质量认证衔接。严格落实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督评估机制,按照“谁认证、谁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后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纳入农安信用管理,构建国律自律他律相结合的农安治理机制。主动抓好示范引领和督促整治,完善农业生产标准化推进机制,推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

请各、县(区)农业农村 11 月 30日前将四大行动方案、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联系张建光谭佳胡涛,联系电话:0951-5169981,邮箱:nxncpjgj@163.com

附件:1.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2.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3.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4.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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