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0-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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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法规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20-00147 | 发文字号: | |
责任部门: | 法规处 | 生成日期: | 2020年04月08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推动形成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普法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评价对象为厅机关处(局、办)和厅属各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普法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价内容为组织领导及保障、普法工作开展、法治文化和阵地建设、法治建设等方面,包括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厅普法办工作的支持配合度、完成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普法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法治信息报送等情况。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厅普法办制定。
第五条考核评价工作自今年起实施,一年集中考核一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可在结合效能目标考核时进行。遇有普法规划中期考核、检查验收,一并进行。
第六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按照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所占分值折算得分。
第七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任务申报。每年3月10日前,被考核对象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报厅普法办备案。
(二)自我评价。被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厅普法办。
(三)实地核查。厅普法办通过现场考核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综合考核。厅普法办根据厅机关处(局、办)和厅属各单位自我评价、平时考核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意见。
(五)审核通报。考核评价结果报厅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厅普法办通报考核对象。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厅机关处(局、办)和厅属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厅普法办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厅机关处(局、办)和厅属各单位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信息反馈,对普法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条本办法由厅普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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