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1-00013

发文字号: 宁农规发﹝2021﹞1号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1-00013 发文字号: 宁农规发﹝2021﹞1号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局、办)属有关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印发《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局、办)、厅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二)对《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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