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9-00397

发文字号: 宁农﹝2019﹞104号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30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19-00397 发文字号: 宁农﹝2019﹞104号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3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08号提案主办意见的函

黄金耀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好农业农村实体经济产业领域重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厅,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纾困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2018年末,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自治区财政厅出资设立了政策性纾困基金,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其中:自治区政府出资6亿元,撬动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24亿元。主要通过债权、股权直投、参股设立子基金、转贷助贷、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保企业生产、保社会稳定、保资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帮助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一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上报纾困企业名单,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和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非上市民营企业和上市民营企业初审并提交自治区政府审定,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纾困企业名单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性纾困。截至5月31日,自治区政府共审定纾困企业13家,宁夏国投集团累计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品生物、可可美生物等10家民营企业纾困3.24亿元,协调相关银行积极配套银行贷款超过10亿元,另外3家企业风险较大,暂时无法进行纾困。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政府引导基金通过阶段性参股方式投资12支子基金,投资金额为59,845.50万元,子基金累计完成对外投资项目23个,投资金额22亿元,实现投资收益911.58万元;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4个,投资金额为54,860万元。 201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设立银川都市圈建设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60亿元,其中:自治区政府出资10亿元,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及宁东管委会合计出资10亿元,募集社会资本40亿元。目前,政府出资已到位17亿元,募集社会资本工作还在推进中。

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属于普惠性、针对性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领域方面具有公平、公正性,只要符合纾困条件,按照审批流程审定的企业,在基金额度限额内,都可以给予支持。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面向全区的,市县各级政府均可以按照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求,按照项目优先的原则,在社会资本、基金管理人、拟投资项目等关键性要素都具备的前提下,申请设立相关产业子基金,支持当地产业发展,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企业获得感。

二、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一)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一是《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要求大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对贫困县区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期限最长3年;其他地区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龙头企业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二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21号),要求落实金融信贷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推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信贷模式,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创新,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贴息和奖励等机制。扩大 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农业保险提质增品扩面等。三是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8〕456号),将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扩大到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等地方产业板块;将贷款额度不低于5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贷款贴息范围。四是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银发〔2018〕34号),从加快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大“两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因地制宜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要求。五是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牵头,联合宁夏银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宁夏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银发〔2019〕50号,引导金融机构聚焦“三农”发展需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六是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2019]38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2019]5号)要求,督促辖内涉农金融机构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强化公司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落实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机制,督导各地方法人机构保持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实现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近年来,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治区脱贫富民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至2019年6月末,全区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035亿元,占全部贷款28%;其中:涉农企业贷款1829亿元,占涉农贷款的66.8%,有效支持了全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配合自治区“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精准扶贫贷款47.8亿元,支持了3522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4万人。

(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印发《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宁银保监发〔2019〕37号),加快完善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提升民营企业融资有效性,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督促辖内法人机构制定了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明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及管理计划。截至2019年4月末,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资金投放呈正增长态势,有贷款余额的民营企业73万户,比年初增加6万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34.6万户,累计发放贷款811.5亿元。宁夏保险业为民营企业提供各项保障金额2253.2亿元,保险赔付支出0.9亿元。三是加大监管政策传导力度,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主动调整经营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银行业机构制定的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通过现场检查、调研走访等方式督促其落实,对落实不力的视情形采取通报、约谈等监管措施;对工作中发现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指导;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四是完善尽职免责和考核机制。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考核权重,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五是推动辖内大中型银行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引导各类资源向民营及三农领域倾斜。六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快特色产品创新,完善金融产品体系,满足民企及涉农企业融资需求。七是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八是提升信贷服务效率,通过定价优惠、差异化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设立小微、民营企业授信及定价审批绿色通道等方式,主动对接民营企业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三、加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力度

(一)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和纾困,修订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2号),印发了《自治区非上市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基金申报评选办法(试行)》,组织实施非上市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 二是修订完善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印发了《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方案》,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时的补偿,采用抵质押(含股权质押)或担保贷款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按50%:50%的比例分担风险;采用保证保险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40%。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800万元(含),金融机构接受企业以抵押物、股权质押、保证保险增信等相组合的方式提供担保,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额度6000万元,如能达到10倍放大,可撬动6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 三是修订完善了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政策,印发了《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组织开展政策性转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资金”1亿元,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20%),原则上不超过4000万元,经推荐需纾困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天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5天。转贷资金使用10天以内的按每日万分之二收取使用费,超过10天从第11天开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使用费。  

(二)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从而减轻农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利用财政法治宣传周、税法宣传月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活动和媒介,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农村实体经济产业做大做强。

四、创新方式支持农业民营企业发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将以往直接补贴变为贷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实物租赁、引导基金、农业保险等七种扶持方式。其中,对涉农企业主要以贷款担保、贴息和引导基金支持为主。贷款担保主要面向抵押物不足的涉农企业,由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增信,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扶持,单个企业累计贷款担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贷款贴息主要对龙头企业贷款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2018年,通过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提供贷款24.3亿元,其中企业11.3亿元,家庭农场、合作社等13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各项金融服务,与有关金融机构、企业的沟通联系,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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