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3-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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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法规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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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法规处 生成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我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乡村振兴,履行执法护农职责,聚焦种子、化肥、农药、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区2023年各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银川市西夏区某动物医院使用假兽药案

2023年5月,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联合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法开展动物诊疗场所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银川市西夏区某动物医院内涉案兽用处方药外包装上无兽药二维码追溯标识,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上无法查询到该兽药的相关信息,同时检查到该医院有14张处方笺使用了涉案药品,经立案查明,宋某某存在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王某平运输未经检疫牛皮案

2023年8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滨河大道永宁段处有人交易没有检疫证明的牛皮。经查明,当事人王某平拉运大小牛皮共28张,其只能提供活牛的产地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拉运的牛皮在执法人员发现时均未出售,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对从事运输未经检疫的牛皮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99元的行政处罚。

3.王某民涉嫌贮藏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

2023年7月10日,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在惠农区尾闸镇和平村四队王某民住房旁边冷库中垒放着死羊,上面堆满大量羊头、羊内脏、羊蹄、羊胴体、牛排等动物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承认这批动物产品是从其他地方收集暂时存放在自家冷库,然后再卖掉。执法人员立即对这批动物产品进行现场盘点,使用电子计量称称重并将这批动物产品进行了就地证据登记保存。2023年7月13日,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这批动物产品进行价格认定,最终认定结论:这批动物产品货值9.3万元。鉴于王某民贮藏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数量多,违法行为涉案案值大,经调查已经有部分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等事实,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7月18日,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正式立案,2023年11月7日,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大武口区某园林设备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6月,石嘴山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大武口区某园林设备经销部内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入农药货值共4240元,销售农药共获利39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石嘴山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经营农药,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共 626瓶(袋),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5.罗某英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案

2023年1月,平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平罗县陶乐镇罗某英饲料店出售的饲料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店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经营店的饲料 “大夏牧歌”(育肥羊配合饲料牧场1号)有现货 17袋,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嫌经营不合格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承认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且该产品已经销售出37袋,无法追回,每袋销售价11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该店停止经营违法饲料,没收其违法经营的饲料68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4070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6.周某平为未经定点私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场所案

2023年4月,利通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金积镇油粮桥村有人私自屠宰牛,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屠宰现场发现屠宰工人2名,货车司机2名,牛肉535.6公斤、牛骨架3幅、牛脏器3幅及屠宰工具设施若干。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周某平存在为未经定点私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利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当事人销售农产品香芹农药残留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4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莲湖农场设施温棚蔬菜生产地抽检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溯源,莲湖农场蔬菜种植户任某某种植销售的芹菜经检测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要求。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8.中卫市某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厂经营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3年5月,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中卫市某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厂购买的豆粕,怀疑存在质量问题。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其未能提供邦基豆粕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立案查明,抽样送检的豆粕结果显示,经营的汇福豆粕、邦基豆粕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43.2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汇福豆粕23袋、邦基豆粕16袋,罚款87206元的行政处罚。

9.中卫市某农牧专业合作社在产蛋鸡上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多西环素案

2023年6月,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对中卫市某农牧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民称其对部分产蛋鸡使用了多西环素,按相关要求多西环素产蛋鸡禁用。经立案查明,中卫市某农牧专业合作社在产蛋鸡上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多西环素,导致所产鸡蛋中多西环素残留超标。依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物限量》、《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作出对涉案的176羽蛋鸡、7529枚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崔某涛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拉一车假化肥要销售。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在现场查获一批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经立案查明,崔某涛存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11.宁夏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5月,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宁夏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原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12.山东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组织农民群众以培训的名义推销肥料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肥料登记备案的共计32.16吨的肥料。经立案查明,该化肥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3.王某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5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在隆德县沙塘镇312国道北侧发现一新开办的动物诊所,现场检查该诊所无《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未经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王某园在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未备案登记情况下自2023年3月8日开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隆德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诊疗活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4.马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黄牛案

2023年3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电话,称大湾乡大湾村有村民从外地低价收购肉牛,运回后喂养一段时间后进行活体出售。农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执法检查,马某未能出具所购入黄牛检疫票据,经立案查明,马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黄牛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泾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320元的行政处罚。

15.盐池县某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3年2月,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某兽药店已售处方药170瓶,但该兽药店不能提供已销售的170瓶兽药的处方笺。经立案查明,该兽药店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盐池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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