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1-06
来源: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关于《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全区组织工作会议、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总部署要求,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壮大我区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力,让全区广大农民群众共享农村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自2019年起至2022年,利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示范带动我区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实现村村都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进一步增强村级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

自治区层面主要是负责推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研究审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重要事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各地党委政府负主要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抓好项目的实施。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划,研究确定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把关、监督检查,指导建立党组织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做好项目验收;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做好项目规划指导、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和指导项目行政村实施好扶持项目,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村党组织要对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支出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抓好项目管理

《办法》对项目的申报、项目的选择、审批、实施、验收作了明确规定。在扶持项目村的选择上,结合当年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具备发展基础,符合条件的村列为项目实施村。在项目的选择上,主要为资源开发类、盘活资产类、生产经营类、服务创收类、乡村旅游类、异地置业类、科研创新类和其他有效促进村集体增收的八类项目。在扶持项目的申报上,要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复审、地级市和自治区备案”的程序确定。在扶持项目的实施上,各地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在扶持项目的检查验收上,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初验,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三、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每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370个左右行政村进行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每村扶持100万元,地方可根据财力配套或扩充行政村数。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扶持资金直接拨付村级经济组织,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后,用于项目支出。项目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不能挪作他用。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账户。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开展监督考核

把各地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情况和取得成效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评议必述内容,纳入村“两委”班子及成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村干部绩效工资挂钩。各地每年对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督查,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组织全面复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重点抽查。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扶持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做好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要建立健全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区每年对各在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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