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4-06
来源: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农业农村委委员作了《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案的大会发言,引起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陈润儿书记在政协大会分组讨论会上对此提案给予高度关注。政协崔波主席指示由李泽峰副主席牵头,组织政协农业农村委员会就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行专题调研。4月下旬,李泽峰副主席带队先后赴银川市、吴忠市,就“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我区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开展专题调研。8月11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向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了《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保障我区养殖产业健康发展调研情况的报告》(宁政协办发〔2021〕49号)。8月21日,自治区党委陈雍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王和山副主席分别在《调研报告》上作出批示,明确要求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意见。10月8日,陈雍副书记再次在新华社消息《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作出批示,要求结合认真落实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科学分析我区动植物防疫存在的短板弱项,就如何加强监测预警、快速感知识别、健全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等研究、探讨、分析。农业农村厅及时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启动《关于加强全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起草工作。

二、制定必要性

在发展动物养殖产业过程中,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要求相关部门人员提高重视程度,树立正确的养殖观念和疫情防护观念,健全管控体系。养殖中一旦出现传染性疾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护,将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保障动物健康生长,避免动疫病传播蔓延对动物健康生长造成影响,影响到畜禽产品的安全性。通过有效的疫情防控,能及时将动物疫病扼杀在萌芽状态,为畜禽动物健康生长奠定坚实基础,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增加养殖户经济收入,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畜禽产品的需求。相关防疫部门在强有力的管理基础上,可以针对动物疫病进行有效分析,并及时发现养殖场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引导养殖户转变传统养殖理念,改进养殖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方案,进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规划,建立现代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提升动物疫病管理效果和防控效果。另外在动物疫病防控中,也能提升动物检疫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促进畜牧养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相关防疫人员需运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检测技术,对动物的健康情况进行有效监测,掌握整个动物群体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时发现患病动物、带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患病动物及时淘汰处理,逐渐净化动物群体,提升畜牧养殖产业发展水平,优化养殖管理机制,更好的满足现代畜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9方面主要任务。一是提升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动物防疫法第五条确定了“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明确了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新的目标和路径。长期以来,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是,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防疫区域、工作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打造全链条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创建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是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提升动物疫病防治能力的有力抓手。二是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是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应由其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202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因此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和财政补贴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三是完善全链条防控监管。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经营主体在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一方面,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涉及内容多、环节多。另一方面,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仅仅是对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强化动物防疫经营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好追溯、管理等义务。以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和餐饮单位等为重点,组织开展覆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销售和走私等主体的专项监督检查。四是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动物检疫工作有效开展。具备健全完善、运转高效、有效履职、保障有力的工作机构和队伍,是有效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机构改革后,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逐渐弱化,专业技术人员流失,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对动物防疫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从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强化条件保障,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能力办事,有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五是提升防疫设施和装备能力水平。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是有效处置突发疫情的重要保障和基础。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储备物资主要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相关设备等。储备物资的具体品种、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对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储备物资安全有效,及时保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在办公场所、交通通讯、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兽医实验室、指定通道、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野生动物监测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掌握基层实际情况,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六是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防疫工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物资、相关技术等,支持国家动物防疫工作。二是鼓励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国家鼓励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等积极提供动物防疫和诊疗服务,鼓励养殖、饲料、兽药企业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以动物防疫技术团队等形式对外提供兽医服务,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入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各种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免疫注射疫病检测诊断、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积极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深入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七是强化动物防疫责任落实。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防疫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乡村兽医协助。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主动性不足。意见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从事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政府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保障防疫检疫条件等方面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八是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一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需要国家公共财政持续投入、不断完善动物防疫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加快构建动物防疫财政支持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二是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上述政策的实施,对提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起到了积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保障相关人员健康权益。有效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九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意见的制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动物疫病防控理念和重要制度上有重大发展,有关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动物疫病防控理念的变化,大力普及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风险意识,为其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同时结合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五、贯彻落实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协同配合,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及时协调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确保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网站维护电话:0951-5169901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46

宁ICP备19000526号-1 Copyright 2009 nynct.nx.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