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随着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不断完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审批、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环节出现新规范、新要求,原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中纪委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审批流程、压实管理责任、提升建设质效,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宁农(建)发〔2019〕18号)、《宁夏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宁农规发〔2024〕5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一是将原第二十二条“调整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投资10%以内(含)且不超过150万元,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调整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投资10%以上或超过150万元的,由原审批部门审批”修改为“调整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投资10%以内(含),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调整的建设投资超过项目投资10%的,或建设地点、工程布局、灌溉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由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将原第二十七条“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贫困县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应对不低于2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中介开展竣工验收预评价”修改为“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将原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拟建项目由县级审批单位审批,农垦集团和其他县(市、区)单个项目规模8000亩(其中高效节水农业项目4000亩)以上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8000亩(其中高效节水农业项目4000亩)以下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应开展专业咨询”修改为“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分级 审查审批,自治区农垦集团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县(市、区)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初步设计应开展专业咨询”。
现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6日2026年6月5日,公众可于2026年6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董启兴 0951-5169613 覃文文 0951-5169567
邮 箱:nxntjsglc@163.com
附 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6日
附件: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26年3月修订).doc
附件: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26年3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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