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6-00293
发文字号: 宁农规发〔2026〕5号
责任部门: 发展规划与乡村产业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年06月01日
|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26-00293 | 发文字号: | 宁农规发〔2026〕5号 |
| 责任部门: | 发展规划与乡村产业处 | 生成日期: | 2026年06月01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持续培优壮大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队伍,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和农业企业发展实际,对原《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宁农(产)发〔2018〕15号)》相关认定指标、管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自治区财政厅
委 员 会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
联 合 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认定标准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和草原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联合评审。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龙头企业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休闲农业企业、农业生产服务性企业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营业收入(交易额)占总营业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川区25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100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川区2000万元以上、山区8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川区3亿元以上,山区1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川区1亿元以上,山区5000万元以上(对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规模不作要求)。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等于或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产销率达9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且最高不得高于70%;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企业无欠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川区1000户以上,山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三品一标”等相关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0.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市级龙头企业,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也可申报。各市、县(区)应优先推荐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参与产业帮扶中成效显著、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领军作用的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应当提供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及无欠税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3.各市级农业农村局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林草、供销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交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专家组成。
2.专家组根据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结合农业产业化实际、行业发展态势、社会责任履行、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和草原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意见,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议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4.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和草原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进行一次监测认定,监测合格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农户满意度低的龙头企业,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申报认定的企业取消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日。原《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宁农(产)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省级农业网站
自治区政府部门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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