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8-22026
发文字号: 宁农办通[2018]83号
责任部门: 厅信息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18-22026 | 发文字号: | 宁农办通[2018]83号 |
责任部门: | 厅信息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8年04月25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市、县(区)农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牧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管理,严格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严防发生泄密或负面舆情事件,我们对《宁夏农牧厅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农牧厅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2.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表
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为了充分发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www.nxny.gov.cn)和政务新媒体(“两微一端”)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保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注册域名:www.nxny.gov.cn)和相关政务新媒体(“两微一端”)是农牧厅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各市、县(区)农牧局、厅机关各部门和厅属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三、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四、厅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厅信息中心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实施发布、审核、监督和管理。
五、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六、门户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八、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报送、初审,实行部门负责制。
九、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农牧局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十、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农牧局根据门户网站分配的权限,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报送信息。因网络故障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的单位,可通过其他方式,把相关信息送到厅信息中心审核发布。
十一、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宁夏农牧厅”、人民网微博“宁夏农牧厅”)所发布的信息由厅信息中心统一采集、审核、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十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农牧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十三、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自治区农牧厅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惠农政策、政策解读、通知公告、农牧厅文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由农牧厅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发布,重要文件和信息,须经厅长审核后发布。
??农牧厅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并登记造册。
(二)在发布政策文件时,起草的处(室、局)或单位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农牧厅门户网站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三)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提供的普通信息,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发布。重要信息,须经厅长审核后发布。
(四)各市、县(区)农牧局提供的普通信息,由各市、县(区)农牧局负责人审签,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
(五)需要转载的文件、摘要或消息稿等,应当从中国政府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网、人民日报、新华社、宁夏日报等政府官方媒体进行链接形式转载。
(六)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农牧厅分管领导审核后,上网发布。
十四、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宣传;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信息;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十五、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区)农牧局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十六、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农牧局,要准确把握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掌握分寸,要按照农牧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章 信息管理
十七、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由厅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十八、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农牧局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
第六章 网站安全
十九、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遗忘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厅信息中心联系。
二十、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一、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二、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三、本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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