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8-25890
发文字号: 宁农办通[2018]108号
责任部门: 农牧厅计划财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18-25890 | 发文字号: | 宁农办通[2018]108号 |
责任部门: | 农牧厅计划财务处 | 生成日期: | 2018年05月11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农业领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办[2018]2号)要求,结合农业领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实效、注重创新”的原则。全面调动宣传工具,抓住宣传重点,拓宽宣传渠道,高效整合宣传资源,创新、丰富宣传手段,努力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维护我区金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针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新特点、新趋势,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切实加大风险警示教育,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责任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
三、宣传时间
2018年5月5日---6月5日。
四、宣传内容
(一)金融知识。各市、县(区)农牧局,农牧厅相关单位要通过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等方式,使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着力宣传“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不要相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着力宣传“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消除群众对“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误解和不当期盼。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面向广大群众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和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二)法律法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典型案例。宣传近年来全国及自治区内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使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针对民间投融资类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农民合作社、私募基金、股权众筹、民办教育、医疗、养老案件高发重点领域,加强政策宣传,防止有关政策措施被曲解和误读。加强举报奖励政策宣传,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五、宣传方式
(一)深入基层,加强宣传。要深入基层,“上田头、进农户”,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广泛提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风险性,引导全社会公众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特别要在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设置咨询点,向社会公众分发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二)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在加大传统媒体宣传力度的同时,善于运用新兴媒体交互、及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要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总结非法集资行为的基本特征及惯用手段,深入解读有关政策精神,采用以案说法、政策宣讲、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方式,面向社会阐明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危害性,提高农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三)提升宣传效果,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围绕重要会议召开、重点政策实施、重大信息发布、重要案件查办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等工作。充分整合利用各类宣传资源,发挥好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作用,持续开展专题专栏、在线访谈、系列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的宣传。切实加大风险警示教育,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
(四)开展网络专题宣传。在宁夏新闻网、宁夏金融网等主流媒体网站及各市(县、区)行业网站上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专栏,设置专门宣传网页,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同时,及时采取封堵、删除等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五)制作宣传公益广告。充分利用电视、户外广告牌、网络等载体,制作宣传短片、动漫图画、公益广告等进行宣传。充分运用好新型媒体,加快推进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建设,探索利用公共文化教育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通过设置QQ群、微信群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
(六)举办专题宣传讲座。举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大讲堂,通过普及金融知识、解读法律法规、分析典型案例、受害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实和扩展宣传队伍,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网格员、驻村组干部等群体,推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宣传全覆盖。
(七)公布宣传咨询电话。各市、县(区)农牧局,农牧厅相关单位设立固定的宣传教育咨询电话,并将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合二为一对外公布,既接受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知识咨询,进行释疑解难,同时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及时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六、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农业种植、养殖和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社团组织等开展宣传。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市、县(区)农牧局,农牧厅相关单位要从保证农业经济安全运行、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全力推进本地区农业领域宣传月工作落到实处,营造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市、县(区)农牧局,农牧厅相关单位要以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社会组织等为重点,开展行业法律政策宣传,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大力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互动性和参与性,增强宣传品的通俗性和生动性,注重采用易于接受的方式针对农业领域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
(三)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节目,善于运用通俗、生动、形象、亲切的群众语言,推出更多接地气、有生气的宣传产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传统宣传媒介,积极借助微博、微信等各种新型载体,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活动。加大对投资者风险警示教育,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增强农民群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日常宣传引导。各市、县(区)农牧局,农牧厅相关单位要在此次宣传活动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注重总结提高,多辟新方式,多出新点子,多谋新路子,要提升宣传月活动的效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宣传,坚持持续宣传,加强全面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意识,坚决遏制农业领域非法集资。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市、县(区)农牧局,农牧厅相关单位在宣传活动期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工作情况(宣传月工作总结、相关工作通知、简报、刊登信息、当日报刊原件、网页打印件及音视频材料等可证明工作痕迹、结果等材料)总结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
附件: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宣传内容索引
2.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3.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宣传内容索引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三、《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七、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广电总局、新闻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证办发〔2015〕166号)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宁证办发〔2015〕165号)
十、《自治区金融局、公安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金融局发〔2016〕67号)
附件2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二、警惕借所谓的种植、养殖、生态环保投资、高科技项目、矿产开发、炒黄金、炒期货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四、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
六、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
七、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八、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九、远离非法集资“六不”忠告: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十、参与非法集资,你想要高息,他骗你本金。
十一、抵制非法集资高息、高回报的诱惑,严防血本无归。
附件3
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大型集中宣传活动 | “六进”集中宣讲活动 | 发放或悬挂、张贴宣传品 | ||||||||||||||||
组织场次(次) | 参与群众(人次) | 进村组(次) | 参与 | 进社区(次) | 参与 | 进机关(次) | 参与 | 进学校(次) | 参与 | 进工厂 | 参与 | 传单、手册等宣传材料(份) | 海报、展板、横幅(张、个) | 购物袋等其他各类宣传品(份) | ||||
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 其他宣传活动或方式 | |||||||||||||||||
报刊杂志 | 电视台\电台 | 网络媒体 | 发送短信(条) | 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次) | ||||||||||||||
新闻报道(条) | 专题专访报道(次) | 新闻报道(条) | 专题专访节目(个) | 网站新闻报道(条) | 网站专题专访(个) | 微信自媒体、微博宣传(次) | ||||||||||||
填表说明:1.大型集中宣传活动是指在广场礼堂等开展的涉及面较广、声势较大的集中宣传活动。“六进”集中宣传活动是指深入社区、村组、机关、学校、工厂等开展的相对较小型的讲座、宣讲活动等。2.表中项目未开展的填写“0”,表中未列举的创新宣传方式可在总结报告中进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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