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8-76057
发文字号: 宁农局(医)发[2018]47号
责任部门: 农牧厅兽医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年09月06日
|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18-76057 | 发文字号: | 宁农局(医)发[2018]47号 |
| 责任部门: | 农牧厅兽医局 | 生成日期: | 2018年09月06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农牧局,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8]3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因不当的实验活动导致疫情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站位,强化认识,进一步强化对动物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虫媒病,该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是危害猪群最严重的的外来传染病之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可以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一旦非洲猪瘟在我国和我区扩散蔓延,将对养猪业造成巨大损失。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部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泄毒、逸毒事件。
二、 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依规开展实验活动
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动物疾控系统兽医实验室、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病料样品采集和相关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的病毒分离等实验活动。除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
近期,我局将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三、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样品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开展非洲猪瘟紧急监测采集的所有样品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规定,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各地在实验室常规监测或其他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阳性情况,要立即按照程序上报疫情,并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样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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