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3-00923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年07月04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23-00923 | 发文字号: | |
责任部门: | 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年07月04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坚持水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管”出来的,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为适应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办渔〔2023〕19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水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统筹渔业渔政管理、农业综合执法、水产技术推广等队伍,紧盯水产品育种、生产、流通等环节,全流程管控,形成上下结合监管合力,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加强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工作,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执法,及时打击违规用药、违规销售行为。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检测、生产等人员的培训,规范采样、检测、执法等程序,提升从业人员对地西泮等违禁药物及不合格水产品的认识、处置水平。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工作。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监测具体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配合有关质检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用药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和休药期技术指导,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指导养殖主体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逐步实现减量用药。充分运用网络、媒体等平台,加强规范用药的宣传教育,及时发放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使安全用药深入人心。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普法活动,使养殖主体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巡查,督促养殖主体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做到兽药六不用,不用禁停用药物、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人用药、不用化学农药、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规范建立水产养殖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档案,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相关档案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进一步强化抽样检测
要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大排查,聚焦休闲垂钓、水产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主要排查用于水产养殖的“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依法加强对地西泮等违法用药案件的调查和处罚,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组织开展年度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水产品以鲤鱼、草鱼、鲫鱼、大口黑鲈等主养品种为主,抽样的投入品包括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检测指标为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和农药等。各地要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警示及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上市水产品休药期制度,检验合格的水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附件:《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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