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6-00069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厅种植业与种业管理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26-00069 | 发文字号: | |
| 责任部门: | 厅种植业与种业管理处 | 生成日期: | 2026年02月28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农药经营单位:
在全区农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部分经营主体存在因故导致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情况。为规范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管理工作,保障农药经营活动合法有序,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宁夏农药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办条件
1.申请人为原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主体。
2.许可证确系遗失、被盗或损毁无法使用,且未被撤销、吊销或注销。
3.已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备遗失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
2.原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若原件损毁无法提供,需在情况说明中注明)。
3.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许可证遗失情况证明(需注明许可证编号、核发日期、遗失核实情况,加盖部门公章)。
4.企业关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说明(需包含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核发日期、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规格,加盖企业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授权委托书)。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A4规格,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经营范围包含农药经营)。
三、办理流程
1.材料提交:申请人向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提交上述全部材料(联系电话:0951—6712091)。
2.材料审核: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进行复审。
3.公告注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复审通过的申请,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许可证注销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4.重新办理:公告期满后,申请人按照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新设审批要求,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许可证补发手续。
5.证件核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新的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依法撤销补发的许可证,并纳入农业农村部门信用惩戒名单。
2.公告期内若收到异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暂停办理流程,待核实处理后再行决定。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流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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