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9-00486
发文字号: 宁农〔20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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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15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19-00486 | 发文字号: | 宁农〔2019〕57号 |
责任部门: | 生成日期: | 2019年0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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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生明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民合作组织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的关注和关心。《建议》收到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处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农民合作社税收减免情况与自治区税务局进行了沟通,认为《建议》是在深入调查研究我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后提出的,《建议》紧跟热点,切合我区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现答复如下:
一、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截止上半年,全区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6623家,其中,从事种植业合作社2364个(粮食产业839个、蔬菜产业706个)、林业690个、畜牧业2785个、渔业103个、服务业386个、其他289个。种植业和畜牧业作为我区农业两大支柱产业,数量总和占全区合作社总数的77.5%,发展优势明显。农民合作社带动成员数27.6万户,其中普通农户占97.3%。
二、近年我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直接补贴力度。2017-2019年间,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3年共扶持各类合作社543个,下达项目扶持资金12211万元,社均获扶持资金22.5万元。主要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性服务较好的合作社和扶贫合作社等。扶持内容:一是支持农产品保鲜冷藏库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建设农产品保鲜冷藏设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储藏营销运输能力。二是支持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烘干仓储设施,推行藏粮于民,减少浪费,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业绿色标准化生产和营销、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创新金融贷款方式。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和延伸产业链的金融需求,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2014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出台了《金融支持宁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宁银发[2014]66号),从以下5个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宜企则企”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持续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二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三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依据生产经营周期提供1年内短期贷款、1-3年长期贷款和3年以上的贷款支持,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展期。四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农民合作社贷款额度以每户5万元为标准,最高可贷2000万元。五是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三)转变财政支农方式。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 27号)中提出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合作社贷款融资。并配套出台了《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中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由自治区和各县(市、区)共同出资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川区县(市、区)按1:1配套,山区县按7:3配套。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共同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川区县(市、区)按1:1配套,山区按7:3配套。实行贷款贴息,用于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对经推荐择优选择已享受贷款的合作社,通过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进行支持。贴息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共同建立,川区县(市、区)按1:1配套,山区按7:3配套。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降低投保人缴费比例,坚持赔款到户,通过“一卡通”发放,提高理赔效率,调动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
(四)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出台了大量关于扶持农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枸杞茶适用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四)项“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的规定,枸杞芽茶非从茶树上采摘,从税收角度上,不宜适用茶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另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六)项“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十一)项“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枸杞芽茶是对枸杞芽、枸杞叶的揉拌、烘干等简单加工,实质仍属于初级农产品,可以适用农产品征税相关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枸杞茶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枸杞茶,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枸杞芽、枸杞叶生产、加工枸杞茶后销售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为9%)征收增值税。
(五)加快构建政策体系。2018年由农业农村厅起草,自治区党办 政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从完善财政扶持、认真落实用地用电用水及税收减免、落实金融信贷、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和引进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
(六)实施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一是开展规范化建设。近年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和《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标准》,我厅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五化四有”要求,即: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有制度、有产业、有品牌、有人才,深入开展服务成员好、经营效益好、利益分配好、民主管理好、示范带动好为主要内容的“五好”示范合作社创建。截止2018年底全区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有1663个,其中自治区级示范社517个、国家级示范社211个。2019年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年为契机,我厅与宁夏邮政集团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实施方案》,创新设置了一系列适合合作社的低利息、长周期、宽抵押的金融产品,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二是开展“空壳社”清理工作。2019年5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积极会同相关厅(局)建立联系机制,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截止2019年6月,全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作社17414家,农业部门备案的合作社6623家。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要求,对全区“空壳社”进行了摸底,共有4784家合作社被列入清理范围,占全区合作社登记注册总数的27.5%。通过清理为下一步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和对合作社实施精准扶持打下了坚实基础。
(七)引导合作社联合发展。为增强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和提高产品竞争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跨区域、跨产业合作与联营组建联合社,强化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紧密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形式,鼓励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盟(协会),推广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制等联结模式,促进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共享收益。2018年底,全区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3家;土地股份合作社118家;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907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专业合作社422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402个;创办加工实体的合作社数418个;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合作社数68个;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数40个;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有2800个、以生产服务为主的有2609个,两项总和占总数的83.6%。
(八)帮助联合会提高服务能力。2013年由原农牧厅牵头,全区247个合作社联合成立了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截止目前联合会会员单位发展到276个。六年来该联合会在会员单位规范发展、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18年联合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区内集中培训2次,参训180人次;组织赴福建、浙江等外出培训200人次。2019年我厅将帮助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进一步规范运行,增强影响力,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力促为会员单位和更多的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提供政策咨询、优良品种、先进技术、产品营销等服务。
(九)加大合作社培训力度。近年区、市、县、乡各级部门及合作内部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骨干和成员的培训。2018年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项目组织合作社成员在区内培训约3500多人次,赴甘肃、陕西、福建、浙江等地外出培训700多人次。我厅还举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题培训班,组织150名合作社带头人参加培训。2018年农业农村系统和合作社内部组织成员参加培训累计达28.8万人次,力促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质量。
二、下一步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今后,我们将按照各位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政策落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探索财政支持与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数量挂钩机制,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合作社、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等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力促近年已出台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用地用电用水、冷链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农产品电子商务以奖代补政策;金融、保险和税收减免政策;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政策落实、落地。认真研究加快出台《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经营能力。加大对合作社骨干及成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懂管理、会经营的技术人才。一是拓展培训内容,顺应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将种植、养殖、疫病防控、节本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农村电商等纳入培训范围,满足学员多层次需求;二是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理论+观摩+实践”“农民点菜、专家下厨”等模式,通过“参与式、启发式、互动式”的方式,开展手把手、面对面服务,把新政策、新成果、新技术、新信息及时传授于作社成员;三是构建外出培训机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与发达省区建立长期培训合作关系,构建农民合作社外出培训长效机制。
(三)组建技术队伍、提供技术服务。组建适应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技术服务团队。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示范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及“土专家、田秀才”中挑选或招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到技术服务团队中来。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生产控制、财务管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
在各位代表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下,在全区农业农村系统各级干部的努力下,我区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提质增效,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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