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19-00508

发文字号: 宁农﹝20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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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19-00508 发文字号: 宁农﹝2019﹞59号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8号建议答复的函

童刚、曹广江、李凤兰、张婷婷、张永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确权颁证力度,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建议收悉。我厅主动与自治区金融管理局、自治区税务局对接,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情况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26号)。各地不断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一是落实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让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个根本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转让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及融资情况

2016年6月,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明确在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开展对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扩大农村产权确权权种,在平罗县、惠农区、隆德县、沙坡头区、中宁县等县(区)开展了土地流转经营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使用权、林权、小型水利工程等10项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总结推广平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经验,在全区22个县(市、区)建设了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其中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统一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交易) ,推动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有18个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已投入运营。平罗县还在13个乡镇全部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产权流转交易额累计超过18亿元。

三、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治区脱贫富民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区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238亿元,占全部贷款33.5%;其中:涉农企业贷款1628亿元,占涉农贷款72.7%,有效支持了全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配合自治区“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精、准扶贫贷款45.2亿元,支持了5583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35万人。

四、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制定情况

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尤其是把金融支持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

一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要求大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对贫困县区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期限最长3年;其他地区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龙头企业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

二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21号),要求落实金融信贷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推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信贷模式,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创新,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贴息和奖励等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农业保险提质增品扩面等。

三是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8〕456号),将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扩大到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等地方产业板块,将贷款额度不低于5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贷款贴息范围。

四是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银发〔2018〕34号),从加快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大“两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因地制宜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要求。

五、税收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高度重视“三农”融资贷款,以税收优惠为杠杆,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的规定,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额度为1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为农户借款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治区税务局强化措施,认真落实涉农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站、报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平台和载体,广泛宣传涉农金融增值税政策,帮助金融机构、“三农”群体了解掌握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知、应享尽享。二是建立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了定点联系工作机制,逐户开展纳税辅导,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每户企业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优惠政策。三是畅通问题反馈渠道。税务机关建立问题反映机制,通过上门辅导、集中培训等方式广泛收集纳税人在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关切。

六、下一步工作推进措施

吸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扩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扩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 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产权管理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在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等业务,促进农村产权规范流动交易,提升生产要素效益,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健全县级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县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功能,延伸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建立并完善流转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权益保障、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价值评估、交易鉴证、资金结算、贷款服务等运行机制,探索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现场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开展以农村土地为重点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乡镇依托民生服务中心等现有场所设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有条件的村配备兼职流转服务信息员,充分发挥基层人员植根农村、贴近农户的优势,组织开展政策法律宣传、信息收集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指导合同签订、产权纠纷调处、当事者权益维护等服务。

(三)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试点工作。总结平罗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全区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等试点。引导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及,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经村集体“一事一议”同意,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制度,消除农民离土离乡后的后顾之忧。稳妥有序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范围,解决产业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建立抵押担保风险基金,完善各类产权抵押贷款机制,拓宽农业发展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贷款风险。

(四)加快农村金融保险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支农资金由财政直接补贴向财政与金融信贷相结合转变,撬动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开展财政资金引导下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支农的新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创设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品种,支持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温室大棚、蔬菜等风险系数较高的作物参加农业保险,有效防范和化解自然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

(五)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财政、信贷保险、用地等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重点发展家庭农场,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引领农户对接大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联管联营等新型服务方式,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将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新增的农业补贴等向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适度倾斜,引导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健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支持激励机制,开展星级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创建,采取直接补贴、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对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绿色原料基地建设、订单农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四星级家庭农场、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农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六)进一步落实金融支农的政策。督导各地结合实际落实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等相关政策,协调配合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扶贫结合起来,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结合起来,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各项金融服务,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在金融扶贫方面,把信贷支持的侧重点由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重转变,加大对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在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充分利用“金融+”联席会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金融+”融资对接范围,加大推介力度,不断强化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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