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0-00431

发文字号: 宁农[2020]91号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0-00431 发文字号: 宁农[2020]91号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自治区人大第十二届三次代表大会第125号建议答复的函

丁建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据统计,我区自主迁徙居民9.6万户39.2万人,其中区内自主迁徙居民6.9万户27.9万人(户籍未迁转的5.6万户,21.8万人,占区内自主迁徙居民总数的80.6%),区外自主迁徙居民2.7万户11.3万人(均未迁转户籍)。区内自主迁徙居民主要来自我区宁南山区,区外自主迁徙居民主要来自陕西、甘肃、河南、内蒙等省(区);主要集中居住地为引黄灌区及扬黄灌区各县(市、区)的农村和国有农场,红寺堡区为主要集中居住地之一。

2019年,自治区民政厅修订出台《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户籍地居住满一年,城市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可依据实际户籍所属区域或性质进行申请、审核和审批”“低保家庭户籍和居住地发生变迁,应及时向迁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低保家庭的有关资料和低保档案,并书面告知低保金停发截至时间。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原截至日期次月进行接续,按当地标准予以保障”。2018年,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的通知》,先后在隆德县、兴庆区、平罗县、原州区等14个县区开展低保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进一步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低保审核审批效率和对象的认定准确度。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自主迁徙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迁徙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建档立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自主迁徙农村贫困人口的识别范围、识别条件、识别程序、精准帮扶等做了具体要求,各县区已完成了精准识别程序,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强,自主迁徙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对自发移民的户籍登记管理,全区公安机关依据移民提供的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宅基地确权证,为其迁转户籍,但由于大多数自发移民宅基地和耕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无法开具土地使用证明和宅基地确权证,无法明确户籍地址,进而无法为其迁转户籍,只能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管理。2018年以来,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自治区公安厅组织相关部门先后赴银川、吴忠、中卫、石嘴山等地,就自发移民户籍迁转问题开展实地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解决我区自发移民户籍迁转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拟下发执行,推动深化全区自发移民户籍迁转工作。总体考虑:降低自发移民落户门槛,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权等三权问题。凡自愿迁转户籍的自发移民,可凭迁入地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并确认居住住所的证明,到在迁入地公安机关落户,享受和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基本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本着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切实解决自主迁徙移民产业、就业、社会融入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衷心感谢全区自主迁徙居民问题的关心与支持,并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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