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1-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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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1-00660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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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现就田升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关于明确豆芽监管职责强化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自治区三定方案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因豆芽产品的特殊性,大豆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是初级农产品的工厂加工品,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为此全国各地对于豆芽的监管职责不统一、不明晰。且豆芽多是小作坊生产,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加工门槛低,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物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

强豆芽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提请自治区食安委出台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生产标准、市场准入、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监督管理、日常监管、执法监督、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方面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做到监管事权清晰、衔接无缝。

二、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执法查处

结合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要求,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豆芽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登记造册,并建立检查档案,做好检查记录。同时,也要加大对市场销售环节豆芽的检查,重点查处运输、保鲜环节的违法添加,对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上报和处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豆芽、违法使用禁用药物、未落实主体责任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强化监测手段,严把市场准入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豆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点加大对豆芽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和豆芽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豆芽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进一步推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对无法提供豆芽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支持开展针对性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技术指导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豆芽消费警示,普及豆芽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对豆芽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曝光,引导豆芽生产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全区所有豆芽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发放豆芽添加剂使用明白卡,指导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科学、安全、合理使用添加剂

五、加强线索通报,健全会商机制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豆芽生产经营环节抽检监测、巡查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信息,强化结果运用,推进风险联防联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双方巡查检查、抽检监测工作情况,会商研判双方专业知识领域、政策法规领域等技术疑难,研究解决豆芽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疑难问题,及时联合采取专项治理、联合督办、专案会商等形式,形成严密的豆芽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6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0951-516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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