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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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1-00723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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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7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妇联:

现就杨彩红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全区农村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加大农村女性实用人才培育的建议,农业农村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实用人才培育,从上世纪90年代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启动实施的跨世纪农民培训工程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先后开展了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农民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等措施,为提高全区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推进农村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全国妇联部署,我厅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积极开展全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工作。全年完成高素质农民培训15039人,其中45%为女性。此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妇联合作,按照女农民生产经营特色,尊重女性农民培训需求,设置了女性健康、运动、法律、生产、经营、创业等培训内容,在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利通区、沙坡头区、原州区、西吉县等7个市县单独组织7期高素质女农民培训班,培训高素质女农民385名。通过理论学习、实训实操、观摩交流、座谈研讨、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让女性学员在灵活多样的培训课堂中解放思想、开拓眼界、汲取知识、提升技能,更好的发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妇女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妇女创业兴业。

二是把握关键环节,维护妇女权益。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自2015年试点开展,2019年整省推进,2020年全区99%的村已完成了改革任务,共确认集体成员423.24万人。在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意见中,我们特别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经多方讨论研究,将“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大多数人认可,又要注重保护外嫁女、入赘男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试点方案和实施意见,从制度上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指导各地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印发了《关于在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重点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认真组织各地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娘家婆家“两头空”,确保让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与自治区妇联紧密联系,联合民政厅、原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对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要求。印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政策意见的通知》,对出嫁女的登记明确提出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在新居住地登记入户,原居住地不再保留的政策规定,有效保障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是强化宣传力度,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为改变农村思想观念落后的现状,我们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彩页、编发政策资料汇编、举办培训班、互联网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牢固树立“男女平等”观念,进一步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了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级妇联合作,持续将高素质女农民的培育纳入到全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中,重点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巾帼带头人,着力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女农民队伍,推进农村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516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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