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37/2021-00073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23日
索 引 号: | 640000037/2021-00073 | 发文字号: |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年08月23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陈宇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政策期限的提案收悉,经与协办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求
今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进一步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在脱贫攻坚期内,可多次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等各项政策保持不变。6月,自治区银保监局、扶贫办、财政厅、人民银行等部门转发了文件,要求县(区)认真执行。
二、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延期问题
5月24日,国务院扶贫办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现场会,刘永富主任讲话中要求各地要积极谋划2020年以后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6月4日,我办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宁夏银保监局召开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电视电话会,进一步传达中央精神,要求各金融机构打消顾虑,坚定信心,按照政策要求,对已脱贫户、新进户、返贫户、贷款到期户等,满足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贷款需求。对停止户贷企用、终止与企业入股分红关系的贫困户,新的贷款需求也要按照政策给予满足,着力做到扶贫小额信贷“有规模、有效果、有质量”。持续将有发展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作为扶贫小额信贷支持的重点,做到应贷尽贷。7月,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宁地金监发〔2019〕145号)。该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满足贫困户扩大生产的信贷资金需求,为脱贫攻坚期后的政策接续奠定了基础。
今年以来,自治区陆续出台了《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19〕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会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及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服务宁夏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银发〔2019〕50号),提出了金融业服务宁夏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把巩固提升金融精准扶贫成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安排。
下一步,我办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和安排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谋划2020年以后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服务宁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衷心感谢您对金融扶贫工作的大力支持,请继续关心、帮助、指导我们的工作。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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