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4-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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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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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8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现就沙坡头区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宁夏奶产业实现了长足发展。奶牛存栏从202061.12万头增长到202391.96万头,增幅达51%,增速连续5年居全国第一;生鲜乳产量从2020269.6万吨增长到2023430.63万吨,增幅达60%;全产业链产值802亿元,牛奶产业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已成为全区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我区牛奶产业快速发展,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需求快速增长。在我厅先前开展的调研过程中,养殖企业普遍反映面临较大辅助设施用地压力;尤其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颁布实施之后,对环境保护、草畜配套等方面做出更高要求,加之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相继落地实施,使得奶牛养殖企业用地压力显著增大。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农业行业现行标准《标准化养殖场 奶牛》NY/T 2662-2014建设要求,奶牛场(小区)应包括生活办公区、饲草饲料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生活管理区与生产区应严格分开。目前我区奶牛养殖规模化比例已达到99%,根据《标准化养殖场 奶牛》要求并结合实际测算,不同规模奶牛场辅助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均已超过15亩土地面积限制。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规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的要求,已不能满足当前情况下产业实际发展需求。为此,建议在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养殖用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科学修订,满足产业发展的合理需求。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从资金、项目、金融、保险、贷款贴息、用地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资源环境厅开展相关工作,全方位推动宁夏奶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6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516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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