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4-01045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索 引 号: | 640000018/2024-01045 | 发文字号: | |
责任部门: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生成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严格落实新修订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深入推进豇豆、芹菜等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扎实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新制度落地,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日前,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包括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三类。
一、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
1.银川市金凤区秦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3年10月,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到金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蔬菜种植户秦某某将种植的874公斤芹菜送到银川新华百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经该公司专人验货、收货和速检,符合要求后入库。配送30公斤至榆林市物美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榆林南门分店。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在该批芹菜中检测出甲拌磷,溯源种植生产地为银川市金凤区。经立案查明,上述问题线索属实,经秦某某确认违法所得共21元。
【处理结果】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西吉县朱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1月19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牟市监案移〔2023〕WB1220-9号),该函称“中牟县博皓果业商行”2023年9月5日被抽检的芹菜产品甲拌磷实测值为0.038mg/kg(标准值≤0.01mg/kg),已超出标准值,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中牟县博皓果业商行”老板证明该批被抽检的芹菜来源,并拿出由来源地吉强镇上堡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产地证明》,《产地证明》上的生产者为朱某某。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赶赴吉强镇上堡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该产地证明确实由村主任开具,生产者为朱某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9月4日向“中牟县博皓果业商行”在本地收菜的老板销售了3吨芹菜,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175元。
【处理结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75元,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隆德县张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韭菜案
【案情摘要】2024年8月22日,隆德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隆市监案移〔2024〕5号、34号、44号),称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8至10日,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隆德县某水果蔬菜超市、隆德县某瓜果蔬菜店、隆德县某生鲜超市三家蔬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其出具的检验报告(No:SZ2024-05-0148、0106、0057)显示韭菜中毒死蜱(实测值0.095、0.26、0.028)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禁限用农药目录(2024)》,毒死蜱在蔬菜上为禁止使用农药。经立案查明,韭菜均是从隆德县赵某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赵某蔬菜批发商行韭菜是2024年5月7-8日由沙塘镇和平村菜农张某某供货。
【处理结果】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决定。
4. 沙坡头区某公司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2月,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查处鸡蛋产品中使用氟虫腈违法行为的函》,函称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七里河区某鸡蛋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过程中,发现沙坡头区某公司生产销售给七里河区某鸡蛋店的鸡蛋经抽样检测,氟虫腈项目不符合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将氟虫腈作为兽药经营和使用。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对一栋鸡舍的青年鸡使用了驱虫药,之后配料工人未将饲料搅拌罐内的驱虫药清洗干净,其间又给另外12000羽产蛋鸡拌了饲料,导致这部分产蛋鸡食用饲料后所产的鸡蛋中氟虫腈超标。2023年8月29日,又将该批蛋鸡所产的约12000枚鸡蛋加上其余鸡舍的鸡蛋一起销售到兰州市场,其中就包括兰州市七里河区某鸡蛋店。销售价格为11.2元/kg,12000枚鸡蛋约715kg,销售收入8008元。
【处理结果】由于抽样时间在2023年9月5日,截止立案调查时,违法生产经营的鸡蛋已销售,不具备追回已销售鸡蛋的条件,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8元,并处1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
5.永宁县毛某某销售农残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12日,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生产上市的豇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测,该批次豇豆样品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品。当事人表示认可检测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毛某某2024年6月12日生产与上述抽检同批次上市的豇豆产品共计50千克,用于监督抽检3千克,剩余豇豆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50元,因检测结果出具时间距抽检时间较长,该批次豇豆无法追回。
【处理结果】永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沙坡头区闫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5月,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关于抄送韭菜中农药残留(辛硫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的函》,函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中卫市宣和镇某超市所售卖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追溯,中卫市宣和镇某超市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是从闫某某处直接购进。经立案调查,闫某某于2024年3月10日左右,在其种植的韭菜田里撒施了辛硫磷。于3月31日、4月1日分两次收获了50斤韭菜到早市售卖。
【处理结果】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7.海原县徐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3年9月26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在固原市原州区某茶行抽样枸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25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移送案件线索至我海原县农业农村局,称已查清该批不合格枸杞是从徐金平处购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徐某某有自留地1333.33平方米用于种植枸杞,并将10公斤枸杞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销售至固原市原州区某茶行,其余销售至零散枸杞商贩,已无线索追溯。其种植的枸杞已无剩余,且对于检验报告无异议,徐某某存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事实。
【处理结果】海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8.贺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摘要】2024年8月28日,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生产的蔬菜正在采收上市销售,经询问,该公司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逾期仍旧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9.西吉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摘要】2024年8月20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夏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西吉县将台堡镇保林村G566国道旁收购包菜并计划销往福建,且在此之前,该公司一直存在购销行为,却无法提供《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记录》台账等,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8月23日10时38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8月20日送达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收购包菜,且无法提供该批包菜的《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记录》台账。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 西吉县某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25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吉县兴隆镇罗庄村三组的“西吉县某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无法提供已收购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7月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6月25日送达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合作社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发现当事人仍在收购芹菜,也无法提供《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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