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8-19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计划财务处
《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部署,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此通知。

(二)文件依据

《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

(三)文件重要内容解读

1.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年,在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8个脱贫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整合试点政策;红寺堡区延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只整合使用自治区及市县财政涉农资金。

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和海原县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2.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

脱贫县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整合资金支持重点﹐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整合资金重点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扩规模、增产量、增质量、提效益,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支持农林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支持培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包装加工等。支持与农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

3.资金倾斜支持要求

中央和自治区及市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个国定脱贫县的资金总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8个国定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地方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

4.整合资金项目监管

脱贫县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等,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

5.整合试点组织保障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制。脱贫县要继续健全完善相应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落实工作责任。脱贫县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要亲自抓。加强督查考核。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脱贫县整合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脱贫县通报表扬,并在相关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脱贫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报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网站维护电话:0951-5169901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46

宁ICP备19000526号-1 Copyright 2009 nynct.nx.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