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7-09 |
来源: |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计划财务处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文件依据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三)文件重要内容解读
(1)总则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2)资金安排与分配
衔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测算因素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和搬迁群众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定的重点工作、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每年在确定测算因素和权重时,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主要任务予以适当调整,并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在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3)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①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③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①衔接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将在每年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中明确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围绕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瞄准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和与脱贫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一二三产业全链条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达到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后续扶持;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②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优先支持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③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健康饮茶”推广工作等。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相关项目。
(4)资金管理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林草局、农垦集团根据职责分工,并按照财政厅资金分配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市、县(区 ),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衔接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市级不得从安排到县级的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7〕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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