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1.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2.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行为依法查处;
3.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4.负责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5.对涉及动物的饲养、生产、经营、加工、贮运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全区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7.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8.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9.负责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的业务指导工作;
10.完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办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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