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牧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牧厅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公民、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农业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农业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农牧厅对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自治区农牧厅在公开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厅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自治区农牧厅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自治区农牧厅各机关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信息的最终审签者为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在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的同时,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以自治区农牧厅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治区农牧厅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专题性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月度、季度、年度农业农村经济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农业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农业政策调整的内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自治区农牧厅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农业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在宁夏农业信息网站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部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能公开的,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自治区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农牧厅机关,厅直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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