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8/2024-00124

发文字号: 宁农(计)发〔2023〕41号

责任部门: 规划财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640000018/2024-00124 发文字号: 宁农(计)发〔2023〕41号
责任部门: 规划财务处 生成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8号)要求,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 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已提前下达。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将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和相关绩效目标表下达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规模

本次提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267047万元,其中:中央提前下达项目资金207868万元,自治区提前下达项目资金59179万元。

二、项目实施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统领,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通过盘活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做到重点任务保障有力,全力保障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内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 同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各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项目整合资金,不 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厅业务主管处(局)、规划财务处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备案。各分项目实施方案另有其它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聚力节本增效。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自治区“六特”产业、突出绿色和高质量发展,聚焦产业链上各主体发展需要安排项目资金,统筹推动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补齐短板,切实提升支农项目资金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 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用好用活各类基金、贷款和贴息政策,激励引导社会资本、金融保险参与产业发展,形成多元投入体系。

(四)规范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涉农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全面梳理资金分配使用环节的风险点,完善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机制,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严控风险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规范项目执行。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同时,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动态掌握 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五)做好绩效管理。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及时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时限、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纳入绩效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重点项目、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全面评估政策落实情况。

(六)加强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宁农办发〔2019〕37),及时将中央、自治区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各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 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资料报送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自治区财政支农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含绩效考核方案)于20241月20日前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文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计划表

   2.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计划表

   3.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4.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5.项目备案(汇总)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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