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加强肥料登记后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9年百万亩盐碱地农艺改良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对项目有关物资进行检验检测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有机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数量
计划质量抽查有机肥料产品39个。重点抽查2018年有机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新增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具体抽检名单详见附表)。2018年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以及长期停产的生产企业不在此次抽查范围。
二、抽样检测和结果处理
本次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具体负责,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
(一)产品抽样及送样。7月15日前完成,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检的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必须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并检查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样品按批次抽取,最小批量为0.5吨,每个生产企业只抽取一个肥料样品,抽样数量依据《有机肥料》(NY525-2012)确定。每个样品需抽样2份,每份不少于500克,均由抽样人员带回,其中:1份送检,1份留存备检。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内容填写完整,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盖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加盖手印。及时将抽检样品和抽样单一同送达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二)样品检测。9月15日前完成,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委托具备检测资质单位,依据有机肥料NY 525-2012标准,进行有机质、总养分(N+P2O5+K2O)、水分、酸碱度、重金属、蛔虫卵、粪大肠菌群数等全项检测。为利于指导我区生产实际,增加水溶性全盐、水溶性腐植酸检测,水溶性腐植酸检测依据含腐植酸水溶肥 NY1106-2010标准,全盐的检测方法为重量法,检测结果不作为质量评判依据。
(三)抽查结果确认。9月30日前完成,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检测结果以特快专递等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在接到被抽查单位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确需复检的,按要求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的备检样品,经申请复检单位当面验视外观完好无损后,由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另行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单位垫付,复检仍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申请复检单位承担;合格的,由初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四)结果处理。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进行通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通报后10天内将查处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科学调度,密切协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三)在抽样过程中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杨斌斌 电话:0951-5169811
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尹学红 电话:0951-6713764
附 件:1.有机肥质量抽检生产企业及产品
2.农业综合执法肥料抽样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