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640000018/2025-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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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畜牧兽医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640000018/2025-00499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畜牧兽医局 生成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提高生猪稳产保供能力,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和《宁夏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能繁母猪存栏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规模养殖场自愿申报、市县初审、自治区审定的程序,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不同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发挥产能调控作用,稳定生猪基础产能提升猪肉安全供给保障能力。

二、申报条件

申报生猪产能调控的养殖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址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用地、环保、防疫等手续完备;具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养殖备案登记证明,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2.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养、粪污收集贮存处理等生产设施设备,技术队伍稳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3.两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等可优先考虑。

(二)国家级调控场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1.设计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或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

2.自繁自育模式的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须在400头以上,数据以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为准;年出栏生猪数量按照养殖场实际生产效率折合出栏达到1万头以上,出栏数据以检疫证明数据或出栏销售凭据为准

(三)自治区级调控场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1.年出栏3000-9999,出栏数据以检疫证明数据或出栏销售凭据为准

2.自繁自育模式的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在200头以上,数据以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为准,年出栏猪数量应按照养殖场实际生产效率折合,出栏应在3000-9999

(四)其他要求

已确定为生猪产能调控场的养殖场,不需要再次申报;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可按要求申请国家级产能调控场;年度审核中已被取消资格的生猪产能调控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可重新申报。

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申报(7月-8月)

制定2026年度生猪产能调控场申报工作方案,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生猪产业发展现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申报。

(二)市县初审(8月-9月)

申报养殖场,按要求向县农业农村提交《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申请表》(附件1,并对照附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附件2),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于20259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养殖场进行审核,于2025930日前审核确定的养殖场申报材料按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审核确定(10月-11月

10月中下旬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要求,对当年申报养殖场及上年度确定的产能调控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后,确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并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予以公布。

四、保障措施

生猪产能调控场申报工作由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具体落实。各级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生猪产能调控场申报工作机制,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对产能调控的扶持力度,切实稳定生猪产能密切关注生猪产销形势,及时引导产能调控合理调节产能;强化帮扶指导力度,建立挂钩服务制度,帮助产能调控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或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的产能调控场,及时按程序上报并取消其资格生猪产能调控场要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按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人:朱继红  马苗苗

联系电话:0951-5169610

电子邮箱:nxxmz@163.com

附  件:1.国家级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申请表

     2.生猪产能调控申报材料汇编要求

     3.国家国家级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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